巡逻民警身上装有摄像头,可以随时随地对处置过程全程录像作为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试点,梁源派出所巡逻民警身上最近安装了摄像头这种新“武器”。今后,民警们将不再为处置治安案件取证难犯愁,新武器既可以有效的预防袭警事件的发生,又能规范民警行为,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据相关负责的人介绍,目前只是试运行阶段,如果成效显著,将在昆明市推广。(《北京晨报》2月13日)
这一新闻当天上了各大门户新闻网站的显著位置。的确,巡逻民警身上装有摄像头,等于为警察增加了一件先进的武器。我们大家都希望这一新武器不仅能让警察如虎添翼,为警察提供更周到的保护,也希望它能为保障人权提供更多帮助。
在人类的侦查与司法史上,每一次技术进步都有助于侦查人员及时破案,有助于侦查人员自身能力的提高与自身安全的保护;同时,技术进步只要运用得当,也能让人权保障更加周全。在技术落后的时代,获取证据的手段有限,侦查、司法人员不得不更多地借助“神明”裁判,借助诱供、刑讯逼供等,这不但使真正的罪犯漏网、办案效率低下,而且直接侵犯了嫌疑犯的人权。在现代社会,技术日益进步,尤其是各种获取证据、鉴别判定技术出现后,人们不但能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还能够大大减少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然而,技术进步要对人权保障有所促进,归根结底还是离不开人的行为,离不开人们事先制订的制度。因为,各种技术成果可能被人有意无意地破坏、篡改,有利于自身的予以保留,而不利于自身的却予以删除篡改,达到为己所用的目的。比如,一些地方侦查机关推行对嫌疑犯“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的措施,这本身是极好地保障人权的措施,但一些地方只是选择性地对嫌疑犯录音录像,而非全程录音录像。
如此,对侦查机关有利的东西保留了,而不利的东西在法庭上却看不到,这如何能保障人权呢?而在英国等法治国家,警察对嫌疑犯“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是全程的,并且有律师在一旁监督,录音录像完毕后由三方签字后交一份由法官封存,庭审时在法庭上开启进行核对。
通常情形下,何时开摄像头由警察决定,警察会不会在方便自身调查时或者防范自身被袭击时就打开,在自身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就不打开呢?警察身上的摄像头所摄取的资料,有可能有利于警察,也有一定的可能不利于警察,警察是否会删除或者不提供那些不利的东西呢?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在追问我们:在提高警察办案能力、防范袭警事件发生的同时,如何更为周到地保障人权?
因此,我们不能忘记用制度规范摄像头的使用。比如在警察出警时,应当要求警察都打开摄像头,记录整个出警过程;警察下班或者出警完毕后必须将摄取的资料及时封存;当事人如果对警察认定的事实有疑义,有权要求调取当天的摄像资料,而公安机关应当无条件地提供如此,警察身上的摄像头才能起到方便警察办案、保护警察和保障人权的多重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