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施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准则的公告)作如下修正:
(二)将第三点中的“(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越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修正为“(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区域带着进境总值超越人民币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几个国家和区域带着进境总值超越5000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见附件)。
(三)将第三点中的“(四)酒精饮料超越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卷烟超越400支,或雪茄超越100支,或烟丝超越500克”修正为“(四)酒精饮料超越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卷烟(含加热卷烟)超越400支,或雪茄超越20支,或烟丝超越500克;电子烟烟具超越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出售的产品(包含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越6个,或烟液容量超越12毫升。其间,自港、澳区域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越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卷烟(含加热卷烟)超越200支,或雪茄超越10支,或烟丝超越250克;电子烟烟具超越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出售的产品(包含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越3个,或烟液容量超越6毫升”,同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四)将第四点中的“(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越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游览自用物品”修正为“(二)居民旅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添加电子烟相关联的内容,详细调整状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删去该公告附件1和附件2。
(二)将第三点中的“旅客免税带着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修正为“旅客免税带着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四、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带着进境免税烟酒定量的告诉》(〔88〕署行字第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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