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和河湖巡查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的台帐清单成为“一河一档”的基本组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边,对排污体系进行系统监管。重点有四个方面,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三个难点工作:一是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二是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三是大多乡镇财力薄,污水直排难处理。
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是河湖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明显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深入学习水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参考。
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边,从污染源到污染浓度衰减末端实行系统监管,以达到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从排污体系分析,监管入河排污口有四个重点,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
1.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
1.1.2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1.1.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简称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以上三项制度是对污水排放的许可。对没有污水排放的口子如排渍口、雨水口以及已被截污的口子,管理上属安全管理的范畴。
1.2.1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2浓度控制。即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放量可能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1.2.3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1.2.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1.2.5水功能区监测。《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3.1严格审批。入河排污口审批虽不是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但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前置条件。《水法》第三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3.2全面排查。全面开展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填报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摸清入河排污口的位置、规模、排污方式、污染物排放量及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台账。如衡阳市12个县市区,从2016年开始,经过对入河排污口普查、湖南省水利厅复核、长江委核查,全市入河排污口全面建立了登记台帐。同时,开展日常巡查,如2017年4月,原市长周海兵专题视察湘江排污口封堵情况;2017年10月16日,时任市长、现任市委书记郑建新召开全市第一次总河长会议,考察了湘江排污口关闭情况;河道综合执法队、水利、环保、住建、畜牧等部门结合河长制巡河,开展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当场交办进行处置。
1.3.3从严查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治理入河排污口并不是直接将口子封住,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城市建设现状看,大体上分三个步骤,第一步建污水处理厂,第二步铺设纳污管网,第三步截污分流。如衡阳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城区污水治理,全面封堵湘江、蒸水城区段排污口,完成角山、松木、酃湖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并印发了《衡阳市城区湘江和蒸水两岸排污口封堵及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市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高新开发区四个责任单位,落实关停任务。
当前,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中仍存在口子的数量与位置不准、排污路径不清、监测能力和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以下难点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
入河排污口按类型分,有工业排污口、生活排污口、混合排污口,按入河方式有明渠、涵闸、暗管、潜没等。有些公共性的口子承担着片区的污水排放,与污水排放源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有些历史性的排污口,年代久远,到底是谁设置的,难以确定。由此,给设置审批带来困难。
一些老城区,由于地下管线埋设较早,当初原始档案不齐,前期摸排工作无从展开。最难的就是管道的位置选定,由于地下管网包括燃气、自来水以及电力通信等多种管道,老城区历史上也没有统一科学的规划,所以很难在开挖之前完全设计好位置,只能在挖开之后根据真实的情况现场规划设计。而一些老城区由于空间条件限制、房屋建筑结构的脆弱、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的保护等因素,旧城内仍保留着大量的合流排水管道,影响着居民基本生活、街区环境和下游河道生态。
从现状看,绝大部分村庄和乡镇都没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乡镇的水体(河道、池塘、地下水等),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由于乡镇污水具有排水量小而分散、水质波动大等特点,与城市相比,乡镇在社会、经济和技术等条件上的差异,大多乡镇污水直排现象短时间难以全覆盖处理到位。这些都是今后水环境整治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与难点是相对的,有时互相转换。如衡阳市人民政府迎难而上,于2018年2月7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将全市湘江、耒水、蒸水、洣水、舂陵水(简称一江四水)流域通过的乡镇以及人口密集、规模较大的乡镇作为第一批,力争在2018年完成污水处理工作;其余的乡镇作为第二批,要在2020年完成;少数乡镇财力确实不足的作为第三批,最迟在2021年完成。届时全市147个乡镇全部具备污水集中收集解决能力。将乡镇污水处理这个难点工作提升为近期的重点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监管入河排污口,也应按属地和水域分级分段落实监管责任。国务院新组建生态环境部,把原来分散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这中间还包括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进行整合,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将大力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作者:陈有铭)“此文发表《水政水资源》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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