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进行扣押,详见《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桂北城市监强制〔2024〕16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购进该批次“晚年鞋(未明示)”(规格型号:39/245 Ⅱ型半)用于出售,该批次“晚年鞋(未明示)”(规格型号:39/245 Ⅱ型半)外包装的《合格证》载明“履行规范:QB/T4329-2012【布鞋】,等级:合格品”,经监督抽检该批次“晚年鞋(未明示)”(规格型号:39/245 Ⅱ型半)不符合QB/T4329-2012《布鞋》要求。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共购进4双,进货价为**9元/双,出售价为199元/双,已出售(含抽样)2双,剩下的1双作为备份样品留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剩下1双因为调整卖场已退回厂家。本案货值金额为796元,违法来得到的200元。
1.《现场笔录》《问询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资产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成果通知单》《查验陈说》各1份;
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查询完结,并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城市监罚告海〔2024〕479号),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本局以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产品质量应当查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的规则,予以处分。
本案中,当事人不符合不予处分、减轻处分、从轻处分、从重处分的景象,结合案子状况考虑,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分、减轻处分、从轻处分、从重处分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分的景象为一般处分景象,给予一般处分。”的规则,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处分的景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分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分起伏内,适用适中的处分起伏,罚款的数额(倍数)一般依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起伏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确认(不含本数)。”的规则,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如下:
一、没收备份样品“晚年鞋(未明示)”(规格型号:39/245 Ⅱ型半)1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交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