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居住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月印发的《济南市居民居住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16〕45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我市城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水质和服务的品质,逐步提升城市供水服务专业化水平,依照国家有关部署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治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消除居民小区供水水质安全风险隐患,解决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问题。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用户自愿、统筹推进,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改造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并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居民用水计量设施实施“一户一表”计量改造,实现精准计量和供水服务同网同质。
(一)实施范围。全市城镇公共供水范围内尚未实施改造并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和配套管网以及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计量改造工程的居民用户水表。
(二)改造内容。更新二次给水装置,改造供电及用电计量系统,合理配置消毒、水质在线检测、安防预警和调度管理设备,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新(改)建泵房建筑物(构筑物),满足设施设施安全运行要求;改造小区红线内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满足管网漏失率控制要求;对未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居民用户水表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三)移交权限。经业主大会决定,改造后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泵房),由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移交供水企业无偿使用、管理和维护。
(一)组织申报。小区业主委员会依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供水设施改造移交事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小区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小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将收集整理的泵房建设手续和建筑物图纸、卫生许可证,以及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档案和工艺、电气图纸、地下管网图纸等完整资料(以下简称有关的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有关的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水务部门提出改造移交申请,经当地区县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审核后,报市水务部门列入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
(二)工程实施。列入年度改造移交计划的项目,由供水企业负责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并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向全体业主公示后组织实施改造工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实施改造工程提供必要条件,落实公共通道、施工场地等,保证施工、巡检、维护等人员、车辆出入,协助处理纠纷、投诉等问题。原泵房不能够满足改造条件需提供建设场地和设备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移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完成后,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办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执行居民用电价格,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城市供水运行成本。
(一)市水务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区县政府定期会商研究工作,统筹推进居民居住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相关工作。区县政府作为居民居住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供水设施改造的组织申报、资金筹集、施工协调、宣传动员和维稳等工作。
(二)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水户按特殊的比例分担。其中,二次供水设施和配套管线的比例分担);“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居民用水户承担30%,供水企业承担30%,政府救助40%(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居民承担部分由政府补贴50%。其他区县及功能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改造资金分担比例,按照支出责任落实本级财政承担资金。
改造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优先使用超长期国债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合乎条件的居民居住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市、区县两级财政落实支付责任,供水企业足额落实自筹资金部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媒体宣传和社区网格员作用,积极开展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宣传工作,向群众讲透政策,引导群众配合,推动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水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定期跟踪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加大工作指导和督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保障各项工作按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