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区、市)林草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就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及灌木采(挖)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中发展林下经济,要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的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二、采集桦树液要严格执行《桦树液采集作业规程》(DB23/T2656-2020,如出台新的作业规程的,按照新的作业规程执行),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采集策划、采集人员、临采前准备、采液程序与要求等内容,制定采集方案,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桦树资源。
三、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依法办理采集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规范野生红松籽的采集行为。采集松树脂,极易影响树木的生长,甚至毁坏树木,要严格控制,确需采集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
四、灌木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采(挖)灌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以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要加强刺五加、兴安杜鹃、高山杜鹃、牛皮杜鹃等野生灌木采(挖)管理,严禁违法采(挖),杜绝掠夺、灭绝性采(挖)。
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规范桦树液、红松籽、松树脂采集活动,严格执行灌木采(挖)的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要认真履行管护义务,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日。《关于加强桦树液松树脂及灌木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黑林草规〔2021〕7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